租賃返還物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101年度,148號
CPEV,101,竹東簡調,148,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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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林淑霞即朝日民宿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丞超即鄉川休閒事業間請求返還租賃
  物事件,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
  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尖石鄉○○村0 鄰○○00號建物之房屋稅
  資料、起訴書附表所載生財設備及器具之價值資料,並按此
  價額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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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