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林淑霞即朝日民宿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丞超即鄉川休閒事業間請求返還租賃
物事件,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
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尖石鄉○○村0 鄰○○00號建物之房屋稅
資料、起訴書附表所載生財設備及器具之價值資料,並按此
價額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