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董建宏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輝達維京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勞務履行地,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原告每月薪資,及薪資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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