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養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吳年和
周明萱
張福氣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楚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 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 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 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 子女。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 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 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 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 服務。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法院認可兒 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1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 附前條第2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同法第17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吳年和(男、民國56年 6月5日生)及周明萱(女、民國66年4月16日生)於民國101 年8月15日,經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張福氣(男、101年7月21 日生)之生母張楚君同意,與被收養人訂立收養契約書,收 養被收養人為養子,爰依法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 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健康檢查表、服務證明書、土 地所有權狀影本、無犯罪紀錄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法院認可收養除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 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 聲請人應檢附收出養評估報告,本件依聲請狀所附資料查無 上開除外情形,經本院於101年9月18日通知收養人、出養人 應於30日內提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 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且輩分相當之親屬關係之釋明文件 ,或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出具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收養人、 出養人已分別於101年9月20日、10月5日(9月25日寄存送達
出養人張楚君)收受上開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回證在卷可 稽,惟迄今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法定程式自有欠缺 ,本件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若聲請人備齊全部聲請 收養認可之資料後,得再聲請法院認可,附此敘明。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3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