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9號
KMDV,101,訴,59,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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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杰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仁 
被   告 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755元,應
繳裁判費8,260元,應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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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