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15號
KMDV,101,司促,1415,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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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陳定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25944、00000000
  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
  民國101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8,388元,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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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