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陳定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25944、00000000
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
民國101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8,388元,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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