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一號 原 告 周顥宗即雙贏企業社 被 告 甲○○ 複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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