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9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債 務 人 楊鑑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叁
佰柒拾貳元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或辦理預借現金,
,詎債務人於陸續持卡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後,未依約清償
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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