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99號
KMDV,101,司促,1399,201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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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9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債 務 人 楊鑑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叁
  佰柒拾貳元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或辦理預借現金,
  ,詎債務人於陸續持卡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後,未依約清償
  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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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