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85號
KMDV,101,司促,1285,201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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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鴻章
債 務 人 林羽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零捌佰叁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分別於民國101年3月23日、101
  年3月24日於債權人急診處就醫,但手續未辦妥即離院,合
  計積欠醫療費用10,836元未繳納,經債權人分別以101年5月
  31日衛署金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101年5月23日衛署金醫
  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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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