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鴻章
債 務 人 徐泰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萬捌仟叁佰零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分別於民國101年1月24日、101
年1月25日、101年2月16日、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6日
、101年5月1日、101年5月5日於債權人急診處就醫,但手續
未辦妥即離院,合計積欠醫療費用38,302元未繳納,經債權
人分別以101年3月23日衛署金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101
年4 月3日衛署金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101年5月2日衛署
金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101年5月9日衛署金醫歷字第
0000000 000號、101年6月28日衛署金醫歷字第0000000000
號、101年8月1日衛署金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催繳,迄
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