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84號
KMDV,101,司促,1284,201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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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鴻章
債 務 人 徐泰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萬捌仟叁佰零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分別於民國101年1月24日、101
  年1月25日、101年2月16日、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6日
  、101年5月1日、101年5月5日於債權人急診處就醫,但手續
  未辦妥即離院,合計積欠醫療費用38,302元未繳納,經債權
  人分別以101年3月23日衛署金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101
  年4 月3日衛署金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101年5月2日衛署
  金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101年5月9日衛署金醫歷字第
  0000000 000號、101年6月28日衛署金醫歷字第0000000000
  號、101年8月1日衛署金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催繳,迄
  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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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