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4號
LCDV,101,補,24,201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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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朱秀平
訴訟代理人 曹祥官
陳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禮金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219元(516.67平方公尺*703元/
平方公尺=363,2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法庭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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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