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1年度,414號
SDEV,101,沙簡,414,201212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414號
原   告 陳自得
被   告 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5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59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對被告提起返還借款事件,因未據繳 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以101年度沙補字 第8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 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1/1頁


參考資料
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