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救字,101年度,1號
SDEV,101,沙救,1,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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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卿輔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本院101年度沙勞簡字第12號),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 費用,且係受職業災害之勞工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所提民事訴 訟案件,而聲請人因本件職業災害無法工作,且自民國101 年5月起迄今,被告均未給予任何工資或補償,生活費、醫 療費等支出已為聲請人沉重負擔,並已領有清寒證明,爰聲 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 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 之望者,不在此限,則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 所明定。經查,本院101年度沙勞簡字第12號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42,3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而本件聲請 人主張其受有職業災害部分,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 度沙勞簡字第12號卷宗,有該卷宗所附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區勞動檢查所101年10月15日勞中檢製字第0000000000號 函、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醫療費用單據等相關證據為證;無資力部 分,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於100年度之所得僅有335,184 元,又參酌聲請人主張伊因職業災害無法工作迄今,且於受 職業災害至今均未領有工資或補償,並有上開證據為證,亦 據提出臺中市北區立人里里長所開具之清寒證明等為憑,本 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應認聲請人已足以釋明其 無資力之情,且認尚非屬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揆諸上開規 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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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