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沙小字第2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許翠華
複代理人 許麻
被 告 李佳倫
被 告 盧美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壹、原告訴之聲明:除假執行之宣告外,如主文所示。貳、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佳倫於民國(以下同)96年至97年間,就 讀私立同德家商校期間邀同被告盧美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訂借就學貸款2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45417元,約定 應於基準日即100年7月1日,應還款日為100年8月1日。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期息外 ,對應付未付之本金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惟被告自100年8月1日應還款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尚欠454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依約履行繳納,雖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原告得 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為此,爰依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 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參、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1紙、 撥款通知書2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張、利率資料表1張 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 同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因而堪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 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 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 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 付,亦為民法第739條、第740條及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本 件被告李佳倫既偕同被告盧美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而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第436條之23、第433條之3、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 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結 欠 │撥款日│年利率│利息計算期│ 違 約 金 │
│號│金 額 │ │ │間 │ │
│ │(新臺│ │ │ │ │
│ │幣) │ │ │ │ │
├─┼───┼───┼───┼─────┼───────┤
│1 │22228 │96.12.│2.83% │自100.7.1 │自100.8.2起至 │
│ │ │4 │ │起至清償日│清償日止,逾期│
│ │ │ │ │止 │六個月以內,按│
│ │ │ │ │ │左列利率10%,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上│
│ │ │ │ │ │,按左列利率20│
│ │ │ │ │ │% 計付違約金。│
├─┼───┼───┼───┼─────┼───────┤
│2 │23189 │97.6.6│2.83% │自100.7.1 │自100.8.2起至 │
│ │ │ │ │起至清償日│清償日止,逾期│
│ │ │ │ │止 │六個月以內,按│
│ │ │ │ │ │左列利率10%,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上│
│ │ │ │ │ │,按左列利率20│
│ │ │ │ │ │% 計付違約金。│
├─┼───┼───┼───┼─────┼───────┤
│合│45417 │ │ │ │ │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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