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637號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被 告 洪美玉 洪進裕(即洪方愛之繼承人) 洪進濱(即洪方愛之繼承人) 洪資音(即洪方愛之繼承人) 洪雪霞(即洪方愛之繼承人) 洪雪英(即洪方愛之繼承人) 洪玉雲(即洪方愛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60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31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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