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1年度,637號
TYEV,101,桃補,637,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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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637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
被   告 洪美玉
      洪進裕(即洪方愛之繼承人)
      洪進濱(即洪方愛之繼承人)
      洪資音(即洪方愛之繼承人)
      洪雪霞(即洪方愛之繼承人)
      洪雪英(即洪方愛之繼承人)
      洪玉雲(即洪方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60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312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8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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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