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101年度,263號
TYEV,101,桃簡聲,263,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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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黃宗謙
相 對 人 章世璋
      郭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積欠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歌林 公司)貨款新臺幣(下同)45,000元,業經該公司前法定代 理人李克竣於民國74年7 月3 日同意折讓,且差額已於當年 付清,是聲請人之貨款已清償完畢,詎相對人以本院101 年 度司執字第83399 號清償債務事件對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聲請人已另行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若上開執 行事件查封之聲請人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恢復原狀,為此 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前揭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8339 9 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83399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係債權人歌林公司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債權憑 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鄧有富宏泰電機行鄧明秀 及華友西服號及被告為強制執行,業經調取本院101 年度司 執字第83399 號民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相對人章世 璋、郭雅琪均非前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即聲請強制執 行之人),自無對之聲請停止執行之可言。從而,聲請人為 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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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