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310號原 告 國鐵新礸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水源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被 告 尹碧蘭 尤博文 江錦城 吳艾澐 沈國皓 林范月玉 林章炭 邱張秋女 洪燕鵲 涂再和(原名涂有財) 莊淑華 廖芫廷(原名廖其璁)上 一 人 邱麗貞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000號法定代理人被 告 廖鳳蘭 鄭正忠 魏木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李庚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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