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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1年度,310號
TYEV,101,桃簡,310,2012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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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310號
原   告 國鐵新礸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水源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   告 尹碧蘭
      尤博文
      江錦城
      吳艾澐
      沈國皓
      林范月玉
      林章炭
      邱張秋女
      洪燕鵲
      涂再和(原名涂有財)
      莊淑華
      廖芫廷(原名廖其璁)
上 一 人 邱麗貞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廖鳳蘭
      鄭正忠
      魏木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李庚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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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