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1年度,1513號
TYEV,101,桃簡,1513,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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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151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許仁杰
被   告 兆豐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橙
被   告 翔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壹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以其持有由被告 兆豐針織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公司)所簽發,並經被告翔運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運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4 紙(下稱系爭支票)而涉訟,因系爭支票所載付款地均為 本院轄區,依首開規定,本件訴訟自得由本院管轄,合先敘 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伊持有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及拒 絕往來戶而不獲兌現,為此爰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 影本為證,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80 條第3項 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 就此為之主張堪信為真。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 人於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 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 日內, 請求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



釐計算。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 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背書人 ,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 126 條、第131 條、第133 條及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 、第9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由被告兆豐公司 簽發並經被告翔運公司背書之系爭支票,因原告於如附表所 示之提示日為付款提示而未獲兌現,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1,001,53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各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六、從而,原告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 發 票 人 │ 背 書 人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付 款 人 │ 提示日 即 │
│號│ │ │ │(新臺幣)│ │ │ 利息起算日 │
├─┼─────┼───────┼───────┼─────┼───────┼──────┼───────┤
│ 1│AB0000000 │兆豐針織有限公│翔運實業股份有│300,018元 │101 年8 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101 年8 月13日│
│ │ │司 │限公司 │ │ │銀行八德分行│ │
├─┼─────┼───────┼───────┼─────┼───────┼──────┼───────┤
│ 2│AB0000000 │同上 │同上 │151,904元 │101 年9 月10日│同上 │101 年9 月10日│
├─┼─────┼───────┼───────┼─────┼───────┼──────┼───────┤
│ 3│AB0000000 │同上 │同上 │399,113元 │101 年10月8 日│同上 │101 年10月8 日│
├─┼─────┼───────┼───────┼─────┼───────┼──────┼───────┤
│ 4│AB0000000 │同上 │同上 │150,500元 │101 年10月18日│同上 │101 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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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針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