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1年度,1184號
TYEV,101,桃簡,1184,2012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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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184號
上 訴 人 周英華即尊榮牙醫診所
被 上訴 人 古艾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1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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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