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178號
上 訴 人 周英華即尊榮牙醫診所
被 上訴 人 張曲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