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育禎 住同上
被 告 崔裕 原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000號16樓之
高建霖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
高為萱(即崔伯良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崔靜玫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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