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909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訴訟代理人 樊怡忻 張姵晨被 告 林利澄(原名林哲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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