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1年度,1010號
TYEV,101,桃小,1010,201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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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桃小字第101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黃永漳
被   告 黃永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準此,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 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2,704元,及其中55,314元自民國 100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 息。嗣於本院審理時,將請求金額變更為61,054元,其餘請 求不變。上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 規定,並不在禁止之列,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 約商店以該信用卡簽帳消費,或向指定之機構預借現金,惟 應於約定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如被告 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 期限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更應給付原告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以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100 年1 月 9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原告61,054元(含本金55 ,314元、利息4,719 元、雜項即手續費用1,021 元)未給付 ,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屢經催 繳,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提起本訴,請 求被告清償債務。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1,054元,及其



中55,314元自100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 .89%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信用卡帳款通知書等件為證,經核屬相符。本院綜合調查 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 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 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205 條、第206 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61,0 54元,除本金55,314元、利息4,719 元外,尚包含雜項即 手續費用1,021 元,而關於雜項即手續費用1,021 元部分 ,其約定係以巧立名目之方法巧取利益,違反民法之禁止 規定,依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無效。從而,原告此部分 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 436 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1,500 元(包括裁判費1,000 元 與公示送達費用500 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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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