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黃國哲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潘明彥律師
被 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人剛
訴訟代理人 藍瑞宏
李長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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