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38號原 告 涂福興 陳志宇 陳淑玲被 告 泰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憲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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