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字,101年度,38號
TYEV,101,桃勞簡,38,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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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涂福興
      陳志宇
      陳淑玲
被   告 泰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憲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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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