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1年度,255號
SYEV,101,營簡,255,2012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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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255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金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許玉枝林樹雲、林炳宏、林炳堂、林
櫻琳、林慧雅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3,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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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