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226號
原 告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添福
被 告 臺南市將軍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敦
訴訟代理人 黃富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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