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營小字第36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振成 住臺南市○里區○○街00號
被 告 陳彩容 住臺南市○里區○○00號之1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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