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1年度,2066號
PCEV,101,板簡,2066,201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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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066號
原   告 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霖
被   告 李清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承包原告所發包之「司法院司法 人員研習所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以下 簡稱系爭契約),被告為工程上之需要而於民國(下同) 101年5月30日、101年6月25日及101年7月29日分別向原告借 支3萬元、7萬元及10萬元,嗣因被告施工品質不良經原告依 民法第497、503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在案,爰依系爭契約及 借貸契約而為本件請求一節,已據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記 載甚詳,足認本件係因兩造間系爭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而涉 訟甚明。再查:系爭契約第33條後段約定:「如涉訴訟時則 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 契約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則就系爭契約所涉及之訴訟,兩造 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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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