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1年度,1545號
PCEV,101,板簡,1545,2012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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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545號
原   告 張素卿
      王執中
被   告 董瑞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 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 101 年11月16日、101 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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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