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2157號
原 告 戴錦鏞
被 告 陳春美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215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12
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仟零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2日15時14分許, 駕駛車號4281-NH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 ○路口時,遭被告駕駛之車號2776-VF號自用小客車因駕駛 不慎而撞擊,導致原告所駕駛之車輛受有損害,經原告自行 請油好企業有限公司合計維修費用,此次車損部分共計為新 台幣(下同)11700元(含零件3200元、烤漆6500元、工資 為20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11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否認原告主張,辯稱:「我們依照警方筆錄答覆。被 告是B車,原告是直行沒錯,他們沒有在同一車道上,是停 紅綠燈時被撞到。應看警方的初判,但看不出來。因為兩車 已經分開,所以警方沒有辦法作研判的動作。」、「(對車 損金額)有意見。原告也沒有修,沒有發票。」、「原告提 出照片看不出車禍情形。肇事責任如果釐清我們即可負責, 但警方紀錄不清楚。對方應該也會有責任,主張原告也是有 過失,雙方都是未注意前車情形而撞到。」、「被告也說我 們這邊是靜止的。」云云。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 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 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估價單、新北市○○○○○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受損照片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否認 原告主張,並以前詞置辯,惟依民法第191條之2之規定,交 通事故係推定加害人有過失並推定有因果關係存在,本件被 告又拒絕將本事故送鑑定(見本院10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 筆錄),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因被告駕駛不慎而撞擊原 告所有車輛致該車受損,被告之過失侵權行為與原告車輛受 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應負賠償責任。
五、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最高法院有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資參 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自用小客車修理費,於本院依 平均法計算折舊後,其得請求之金額為3070元(系爭車輛已 出廠至本件事故已19年3個月,零件、烤漆折舊後損害為107 0元,加計工資2000元),核均為原告修復所必要費用。又 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原告於警訊中陳稱:伊是停止狀態因 為紅燈剛變綠燈,在等前方車子移動之前,對方就撞到伊的 左前葉子板等語,被告於警訊中自陳:當下為綠燈,準備起 步時(還未移動),對方從右後方撞到伊右前車頭云云,惟 依原告所提出照片及警察現場處理照片顯示係被告車輛擦撞 原告車輛,且現場圖亦載明被告車輛(已移置過)(後退) 等情,原告於警訊中陳述堪信為真實,被告抗辯原告與有過 失云云,自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7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年9月13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八、本判決第1項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 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是毋
庸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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