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2682號
TPAA,101,裁,2682,201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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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682號
聲 請 人 張啟端
 張炳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252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 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 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 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異議狀對於本 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 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 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1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 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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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