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2583號
TPAA,101,裁,2583,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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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583號
上 訴 人 林慶枝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李鴻源
上列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
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9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 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已終結者:其上訴適用舊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 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 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則為民國101年9月6日修 正施行前行政訴訟法第235條所明定。又所謂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 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例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 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 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 上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認上訴人於100年4月間媒合訴外人周慶宗與大 陸地區人民張秀紅結婚,而期約以新臺幣(下同)12萬元包 辦方式進行之,並從中賺取報酬,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 條第2項規定,乃以100年10月13日內授移移規高字第100093 3587號處分書裁處上訴人罰鍰20萬元。上訴人不服,循序提 起行政訴訟,經原審適用簡易程序,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 前判決駁回,乃對原判決上訴,主張略以:上訴人係基於與 周慶宗間之深厚情誼,受託為周慶宗張羅至大陸地區迎娶張 秀紅之相關程序,上訴人非但分文未取,甚至自掏腰包支應 ,何來向周慶宗期約報酬。至周慶宗雖向上訴人表示其希望 以12萬元完成嫁娶,然事後確實支出係逾12萬元,故系爭12 萬元自不含媒合報酬,有周慶宗之陳述為證。又是否有期約 報酬情事,於媒合契約成立時,即已確定,不因嗣後委託費 用是否剩餘而受影響,原判決未傳喚證人周慶宗以釐清上情 ,即率斷之,顯有影響判決之結果。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 條第2項所稱之期約報酬應如何定性,涉及原則性之法律見



解,有賴本院為統一之解釋等語,為其論據。
三、按「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連續處罰:……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 期約報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及第76條第2款分 別定有明文,而「本法第58條第2項所稱報酬,指因居間報 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而向受媒合當事人約定 或請求給付之對價。」復為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所明定。查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0條關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 第2項所稱報酬之解釋,核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意旨及報 酬之文義相符,而此已經法規命令明定且與法律規定意旨相 符之解釋,即難認有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有由本院加 以闡釋必要之法律見解原則性情事。況上訴人於本件就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所稱期約報酬應如何定性之爭議, 實質上係就其是否有約定或收取該條項所稱期約報酬之事實 認定事項為爭執,更難謂有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情 事。此外,上訴意旨之爭執,無非係就原審之事實認定及證 據取捨事項為指摘,更無涉法律見解之原則性事項。是依上 述規定及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不應許可,其上訴難 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楊 惠 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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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