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2578號
TPAA,101,裁,2578,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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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578號
再 審原 告 林國華
再 審被 告 新竹市東區區公所
代 表 人 柳劍山
訴訟代理人 陳寶利
參 加 人 韓明德
      韓天生
      韓天賜
      曾韓金桂
      韓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月24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794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判字第7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楊 惠 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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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