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530號
聲 請 人 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鏡輝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38號裁定,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裁定 限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之。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38號裁定,惟未據聲 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正繳費,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述規定與說明,其再審之 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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