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101年度,14號
TPSV,101,台職,14,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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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被 上訴 人 LEADTACT.
法定代理人 馮雪玉
被 上訴 人 李紀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陳宇莉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高如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九
日本院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號),有應更正之處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第二頁第三行所載「上訴人」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同頁第九行、第五頁第七行所載「被上訴人」應更正為「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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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