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奉權
聲 請 人 王興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王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
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一號、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號、九十
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各新台幣陸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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