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6年度,14030號
TPPP,106,鑑,14030,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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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30號
移 送機 關 交通部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代 表 人 賀陳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張新寶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前助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交通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新寶記過貳次。
事 實
甲、交通部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張新寶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前助理工務 員,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因有違法情事,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 及相關刑事責任認定情形,分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張員於104年4月21日辦理第一區養護工程處「10 4年道技工工作服」採購案,渠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 定,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卻於104 年4月初不詳時間,即標案公告招標之前,將評選方式、採 購數量為98套及押標金金額1萬元等相關標案應為保密之內 容,告知信用服裝廠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清發,遂使陳員得以 提前準備相關服裝布料、樣本等工作,影響採購之公平競爭 。
(二)相關刑事責任之認定:張員前揭違法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6年1月25日刑事判決:張新寶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 密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 日。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4萬元。二、按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 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 服務法第5條定有明文。查張員之行為除已觸犯刑法外,並 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 1款及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2月16日起訴書。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1月25日105年度訴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4月20日中院麟刑通105訴464字第0000 000000號函。
4.第一區養護工程處106年度考成委員會第8次會議紀錄(限制閱覽 )。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有關本案判決懲戒人沒有不服,也繳納四萬元罰金。二、懲戒人也離開公職,不再辦理政府採購案件。三、同時盼委員會長官能從輕量刑,如申誡、記過等處分。四、懲戒人是身心障礙者,領有手冊,低收入戶,配偶也沒有收 入,目前在帶2位孫子。
五、違法失職事實內容懲戒人承認,懲戒人沒有採購執照,本身 專長是技術類有乙級技術士執照。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張新寶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下 稱一工處)秘書室助理工務員(已於105年2月16日退休),負 責辦理該處採購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一工處於104年4月21日辦理「10 4年道技工工作服(案號:104JSB007)」採購案,由被付懲戒 人負責辦理,其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機關辦理採 購,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竟仍基於洩漏採購案應秘 密事項即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104年4月初不詳時間即上 開標案公告招標前,將上開標案係採評選方式、採購數量為 98套及押標金金額1萬元等相關標案應秘密之內容告知陳清 發(係信用服裝廠有限公司聯邦服裝廠冠遠服裝廠等3家 廠商之實際負責人),使陳清發得以提前準備相關服裝布料 、樣本等工作,足以影響採購之公平競爭。而陳清發除準備 前開服裝樣本外,其為使信用服裝廠有限公司得以取得此標 案,明知大豐被服廠無投標意願,惟為符合政府採購法須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可開標之規定,乃於104年4月中旬 不詳時間、地點向李清茂(大豐被服廠負責人)商借大豐被服 廠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同業公會會員證及104年1-2月納稅證 明等文件,陳清發並指示員工製作冠遠、大豐被服廠及信用 服裝廠有限公司之投標文件,並以聯邦服裝廠資金,分別開 立面額新臺幣1萬元之郵政匯票各乙紙,作為大豐被服廠冠遠服裝廠信用服裝廠有限公司參與投標之押標金。俟於 104年4月21日陳清發代表信用服裝廠有限公司參與開標程序 ,除前述3家廠商投標外,尚有東宇有限公司等共計4家廠商 投標,經評選後由東宇有限公司得標;信用服裝廠有限公司冠遠服裝廠大豐被服廠並未得標。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 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4年度偵字 第24227號、105年度偵字第2323號、第3675號),並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 罪,判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肆萬元。(105年度 訴字第464號)業於106年3月13日確定在案。



二、上開事實,已據被付懲戒人於刑案偵審中及本會答辯時坦白 承認,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 4227號、105年度偵字第2323號、第3675號起訴書、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4號刑事判決、同院106年4月20 日中院麟刑通105訴464字第0000000000號函(敘明判決確定 日期)、一工處106年度考成委員會第8次會議紀錄等件影本 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 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所定,公務員有絕 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 事務,均不得洩漏之旨。又其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 職務之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 就移送機關提供之相關資料及法院之刑事判決,已足認被付 懲戒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爰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 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 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8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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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用服裝廠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清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用服裝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