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1年度,2023號
TPSV,101,台上,2023,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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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
上 訴 人 陳威穎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孫鵬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
度民商上字第八號),提起上訴,.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使用「S-Monkey shop 」為其網路服飾商店名稱,與被上訴人已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代理進出口服務、商情提供、拍賣、網路拍賣、網路購物、電子購物等服務上之「Monkey fashion shop 小猴子的賣場」商標(商標圖樣中之「賣場fashion shop」不在專用之列,下稱系爭商標)近似,兩者均使用於服飾網購服務,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同意,使用近似系爭商標之「Monkey shop 」部分,屬侵害被上訴人之商標權,被上



訴人依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上訴人撤換其所使用之「Monkey shop 」名稱,尚非無理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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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