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1年度,6195號
TPSM,101,台上,6195,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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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九五號
上 訴 人 葉 宇 珊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4樓
陳氏玉艷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高雄市○○區○○路○段○○○號14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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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
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三
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二
九六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 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 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 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㈠依證人武○蓉證述,可知上訴人葉宇 珊、陳氏玉艷並無意圖營利容留性交犯行。再證人蔡○宏當 日係由警員載送至夏之情塑身美容坊,遭取締時毫無驚慌遮 掩,亦未被裁罰,並向上訴人等表示因常遭查獲施用毒品犯 行,故配合取締,且證述未與武○蓉談性交易價錢,係按摩 過程中始要求半套服務,故其證詞不足採為認定上訴人等有 共同意圖營利容留性交犯行。原判決認上訴人等共同意圖營 利容留性交,自有理由不備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㈡武○ 蓉否認有容任蔡○宏以手指插入陰道情形,復未在蔡○宏手 上採得體液或黏膜組織,即無補強證據,原判決遽認上訴人 等意圖營利容留性交犯行,採證違法及適用法則違誤。㈢葉 宇珊於警詢陳稱其在武○蓉收取之服務費用中抽取新台幣六 百元,係指合法純按摩,原判決據此認其每小時抽取六百元 圖利,與卷證不符,自屬理由矛盾。㈣該美容坊僅有單純照 明燈光,未設反鎖、衛浴設備、保險套,且價格低廉,顯無 媒介、容留猥褻、性交。原判決認上訴人等共同意圖營利容 留性交,自有理由不備、適用法則不當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云云。




○、惟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等共同圖利容留性交罪刑 (葉宇珊為累犯)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 並諭知陳氏玉艶緩刑二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 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陳氏玉艶接待引導蔡○宏進 入包廂;蔡○宏證述武○蓉有為其按摩性器及容任其以手指 插入陰道為可信;該美容坊之包廂內設有臨檢警示燈;上訴 人等係意圖營利共同媒介、容留武○蓉為男客猥褻、性交; 上訴人等所辯及武美蓉證述均不足採,皆依據卷內資料予以 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憑己見,再為事實上 之爭辯及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彼等上 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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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