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司民聲字,101年度,27號
IPCV,101,司民聲,27,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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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澔龍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玉龍   
相 對 人  歐立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弘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本 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99號、99年度民專上字第81號判決確定 ,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澔龍實業有限公司張玉龍 連帶負擔」、「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第一審(除確 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合先敘 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事件,相對人起訴聲明為:1.聲請人應連帶給付相對人新臺 幣(下同)150 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聲請人不得 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 害中華民國發明專利公告編號I315187 號專利權之物品;3. 相對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本院以99年度民專訴 字第99號判決相對人全部勝訴,聲請人不服而為上訴,原上 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嗣撤回關於不為一定行為部分之 上訴,復減縮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並 追加第2 項聲明「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是聲請人撤回關於不為一定行為部分上訴之部分,則已 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第一、二審卷宗及審查聲請人 與相對人於訴訟中繳納之裁判費收據,相對人於第一審繳納 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計17,335元;另聲請人於第二審 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二審裁判費計23,775元。是本件訴訟 費用經本院計算如下:




㈠第一審已告確定之部分:
本件第一審已告確定之部分為上開起訴聲請第2 項之不為一 定行為之部分,惟原告前揭第1 項損害賠償之請求,係屬就 第2 項不為一定行為部分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2 項規定,本即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於第 一審已告確定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與原告原起訴請求之訴訟 標的總價額相同,均為165 萬元,故第一審已告確定部分之 訴訟費用即與第一審全部訴訟費用相同,均為17,335元,應 依第一審判決所判命,由聲請人負擔,是聲請人應負擔17,3 35元。
㈡第二審始告確定之部分:
承上所述,本件第一審尚未確定(即第二審始告確定)部分 之訴訟標的價額,與前揭第一審已告確定部分之訴訟標的價 額重疊,故前者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即已包含於前開第㈠ 項之中,就此之訴訟費用負擔,即已如前述,應先敘明。而 就本件第一審尚未確定(即第二審始告確定)部分之第二審 訴訟費用23,775元,則應依第二審判決所判命,由相對人負 擔,是相對人應負擔23,775元。
㈢綜上所述,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 23,775元,扣除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17,335元,餘6,440 元 【計算式:23,775元-17,335元=6,440 元】皆由聲請人所 預納。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 定為6,440 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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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立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澔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