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簡字第133號
原 告 張程涵即林張玉英
原 告 林均聯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豔佐即林成家
被 告 周阿蕉
訴訟代理人 林銀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不明確,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旗山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上開期日前以書狀陳報確認之金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蕭主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