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760號
原 告 周文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汶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