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1年度,760號
STEV,101,店補,760,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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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760號
原   告 周文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汶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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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