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文吉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劉長安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國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停車
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0,000元,
此有裁定1件在卷,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