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豐田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家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