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211號
原 告 蘇子庭
即上訴人 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茂盛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
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