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1年度,211號
STEV,101,店簡,211,2012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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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211號
原   告 蘇子庭
即上訴人        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茂盛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
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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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