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1年度,1028號
STEV,101,店簡,1028,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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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張佳瑀
      陳李寶妹
訴訟代理人 黃志成
原   告 李寬益
被   告 呂義雄
兼訴訟代理 謝姜娥

被   告 謝姜娥
      吳嘉喜
兼訴訟代理 謝素惠

被   告 謝素惠
      貝清順
訴訟代理人 周素芬
被   告 劉麗萍(即吳黃寶蓮之繼承人)
      劉麗玲(即吳黃寶蓮之繼承人)
      劉麗瓊(即吳黃寶蓮之繼承人)
      吳秀美(即吳黃寶蓮之繼承人)
      吳秀華(即吳黃寶蓮之繼承人)
      吳昭男(即吳黃寶蓮之繼承人)
      鄧力仁
兼訴訟代理 戴月華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教會聚會所
法定代理人 吳有成
訴訟代理人 陳仁人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才森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當事人請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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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