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028號原 告 張佳瑀 陳李寶妹訴訟代理人 黃志成原 告 李寬益被 告 呂義雄兼訴訟代理 謝姜娥人被 告 謝姜娥 吳嘉喜兼訴訟代理 謝素惠人被 告 謝素惠 貝清順訴訟代理人 周素芬被 告 劉麗萍(即吳黃寶蓮之繼承人) 劉麗玲(即吳黃寶蓮之繼承人) 劉麗瓊(即吳黃寶蓮之繼承人) 吳秀美(即吳黃寶蓮之繼承人) 吳秀華(即吳黃寶蓮之繼承人) 吳昭男(即吳黃寶蓮之繼承人) 鄧力仁兼訴訟代理 戴月華人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教會聚會所法定代理人 吳有成訴訟代理人 陳仁人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才森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當事人請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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