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1年度,573號
STEV,101,店小,573,201212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573號
原   告 承東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坤
被   告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具狀陳明階梯寬度450MM係包含兩側鐵管及一般標準實際寬度僅350MM之依據。被告並應具狀陳明:㈠主張解除契約之依據;㈡主張物有瑕疵,係何時知悉物有瑕疵,何時通知原告暨其證明;㈢101年11月28日民事答辯狀二所提之101年11月13日上午10時25分拍攝之寬度約40公分之階梯照片,係何時向原告所訂購暨證明,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1/1頁


參考資料
承東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