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66號原 告 楊勝良 楊勝昌 許楊阿祝 楊勝和 楊勝順 楊寶珠 楊秀梅 楊勝德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楊俊雄律師被 告 楊素娥被 告 楊勝忠被 告 楊勝恩被 告 楊勝國被 告 楊素霞被 告 楊雅玲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行深律師 逄紹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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