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0年度,1066號
STEV,100,店簡,1066,2012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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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楊勝良
      楊勝昌
      許楊阿祝
      楊勝和
      楊勝順
      楊寶珠
      楊秀梅
      楊勝德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楊俊雄律師
被   告 楊素娥
被   告 楊勝忠
被   告 楊勝恩
被   告 楊勝國
被   告 楊素霞
被   告 楊雅玲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行深律師
      逄紹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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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