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1年度,428號
SSEV,101,新簡,428,201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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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428號
原 告 朱進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益彰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市區○○路12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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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