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399號
原 告 賴麗安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被 告 吳進發
被 告 蔡立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投資款匯進被告處之證明及明細表。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瑞泰